1 有關公、私法之區別,最主要將影響下列那兩種司法審判權之區分?
(A)憲法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
(B)行政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
(C)民事審判權與刑事審判權
(D)行政審判權與刑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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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679), C(388), D(115), E(0) #1623988

詳解 (共 6 筆)

#2332350
(二)法律救濟途徑不同1. 公法案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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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068
樓上,一般來說,不太會有不確定該歸刑法或行政法的情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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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472
因為,這科考的是行政法。不是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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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728

雖是行政科,但(C)應也是可以..否則法的一貫性就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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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874
C不行?刑法不是公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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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540
(一)公私法學說之區分,現行通說採法規主體說(新主體說),任何人均得為法規之主體時,則該法規為私法。例如民法及票據法;若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始得為某法規之主體時(即法規完全針對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而為規定),則該法規為公法。例如,行政程序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公權力行政既以公法方法為其行為特徵,故相對人對之如有爭執,自應循公法救濟途徑,亦即為行政審判權,謀求解決。而私經濟行政係由國家立於私人地位,以私法形態從事之行政活動,故如發生爭議,應由民事法院管轄。若私人與私人以私法為基礎所為民事法律關係所生糾紛,自歸屬 民事審判權,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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