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甲希望成立一家只有自己為股東的公司,且希望其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只限於其出資額。甲 應該成立以下何種類型的公司,較有可能符合其需求?
(A)無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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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40), C(3), D(13), E(0) #2990915

詳解 (共 5 筆)

#5791233
第 2 條 1.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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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401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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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64
第2條(公司種類) ﹝1﹞公司分為左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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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808
公司法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第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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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010

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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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25247
未解鎖
依公司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係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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