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甲希望成立一家只有自己為股東的公司,且希望其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只限於其出資額。甲
應該成立以下何種類型的公司,較有可能符合其需求?
(A)無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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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40), C(3), D(13), E(0) #2990915
統計: A(1), B(440), C(3), D(13), E(0) #2990915
詳解 (共 5 筆)
#5681010
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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