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男與 B 女結婚後,生下一子 B1,B1 五歲時 B 女死亡,嗣 A 男與 23 歲的 C 女結婚,C 女照顧 B1。請問 B1 與 C 女的關係如何?
(A)因為 A 男在 B 女死亡後與 C 女結婚,且由 C 女照顧 B1,因此 B1 成為 C 女的婚生子女
(B)A 男在 B 女死亡後與 C 女結婚,且由 C 女照顧 B1,如果 C 女認領 B1,B1 就成為 C 女的婚生子女
(C)B1 如果要與 C 女發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必須由 C 女收養
(D)B1 與 C 女無法發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為 C 女僅比 B1 大 1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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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69), C(1448), D(59), E(0) #627034

詳解 (共 4 筆)

#1054995

(B)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民法第107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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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496

(D)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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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939
(A)B1非AC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故B1非C的婚生子女
(B)認領只能生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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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800

A) B1 成為 C 女的直系血親一親等非婚生子女

B) C 女與B1無真實血緣關係不得認領

D)第 1073 條第二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C 女長於B1 17歲故方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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