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
者。債權人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得行使:
(A)代理權
(B)代表權
(C)代位權
(D)代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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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3), C(1589), D(30), E(0) #627042
統計: A(163), B(23), C(1589), D(30), E(0) #627042
詳解 (共 2 筆)
#1068461
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設定抵押權契約當然無效,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理權,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表權,代表係以法人名義所為之行為,係屬本人(法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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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738
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72號判例 :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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