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雖未以書面為之,仍然有效?
(A)法人訂定章程或捐助章程
(B)不動產租賃契約
(C)兩願離婚
(D)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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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462), C(47), D(179), E(0) #627037

詳解 (共 2 筆)

#954942
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契約,未立書面者,視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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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006

(A)民法第47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章程之訂定,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60條規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

 

(B)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原則上無需一定的方式,為諾成契約,亦為不要式契約。)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C)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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