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承攬契約
(B)和解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合夥契約
統計: A(60), B(109), C(1220), D(59), E(0) #627038
詳解 (共 5 筆)
(A)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性質為:1.雙務契約 2.有償契約 3.諾成契約 4.不要式契約
(B)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
(民法上)和解(庭外和解) |
訴訟上和解(庭上和解) |
|
相同點 |
1.均為私法意義上之法律行為 |
|
|
2.均以相互讓步止爭執為目的 |
||
|
3.均有民法和解規定之適用 |
||
|
相異點 」 |
1.單純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 |
1.同時為訴訟行為 |
|
2.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
2.原則上由法院試行 |
|
|
3.不要式契約 |
3.要式行為 |
|
|
4.無訴訟上效力之問題 |
4.發生終結訴訟之效力 |
|
|
5.無所謂既判力 |
5.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
6.無執行名義效力之問題 |
6.原則具有執行力 |
|
(C)民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契約之性質為1.要式契約: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2.單務契約 3.無償契約
(D)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契約為:1.諾成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兩願離婚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合會、認領、立遺囑、收養、結婚、拋棄繼承、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一年以上之不動產租賃
nn
*非要式契約:保證契約、旅遊契約、和解、訂婚、借貸、承攬、一般保證、合夥、僱傭、動產買賣契約、居間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
在法律中,要式行為指的是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完成,否則不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根據民法第756-1條,人事保證契約屬於要式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的保證契約,視為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