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承攬契約
(B)和解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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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09), C(1220), D(59), E(0) #627038

詳解 (共 5 筆)

#1054991

(A)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性質為:1.雙務契約 2.有償契約 3.諾成契約 4.不要式契約

(B)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上)和解(庭外和解)

訴訟上和解(庭上和解)

相同點

1.均為私法意義上之法律行為

2.均以相互讓步止爭執為目的

3.均有民法和解規定之適用

相異點

1.單純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

1.同時為訴訟行為

2.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2.原則上由法院試行

3.不要式契約

3.要式行為

4.無訴訟上效力之問題

4.發生終結訴訟之效力

5.無所謂既判力

 5.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6.無執行名義效力之問題

6.原則具有執行力

(C)民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契約之性質為1.要式契約: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2.單務契約 3.無償契約

(D)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契約為:1.諾成契約 2.不要式契約 3.有償契約 4.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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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592

*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兩願離婚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合會、認領、立遺囑、收養、結婚、拋棄繼承、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一年以上之不動產租賃

nn

*非要式契約:保證契約、旅遊契約、和解、訂婚、借貸、承攬、一般保證、合夥、僱傭、動產買賣契約、居間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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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036
提供網友的一個口訣:人保「要」「書面」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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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740
民法756條之1第2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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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188
下列何者為式行為?
(A) 承攬契約❌
屬於不要式行為,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形式(口頭、書面或行動)。
ㅤㅤ
(B) 和解契約❌
原則上為不要式行為,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形式。
ㅤㅤ
(C) 證契約✔️民法第756-1條,=式契約=書面

在法律中,要式行為指的是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完成,否則不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根據民法第756-1條證契約屬於式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的保證契約,視為未成立。

6786253808157.jpg
(D) 合夥契約❌
亦為不要式行為,不要求特定形式,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通常會以書面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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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2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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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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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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