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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選擇110/09/26#101756 | 科目: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選擇110/09/26#101756

年份:110年

科目: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1.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2年為限。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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