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警察組織法規,下列與「內政部警政署」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其組織法規名稱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B) 其內部分工法規名稱為「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C)「警察通訊所」為其次級機關
(D) 為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之機關
統計: A(351), B(976), C(178), D(322), E(0) #2543813
詳解 (共 1 筆)
(A) 其組織法規名稱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B)
中央3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處務規程
中央4級機關(組織以法規命令定之):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8 條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II.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I. 下列機關之組織 (應) 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 (應) 以(法規) 命令定之:
一、1級機關、2級機關、3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II. 前項以 (法規) 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 (法規) 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中央1級機關:行政院
中央2級機關:內政部
中央3級機關:警政署
中央4級機關: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108
(C)「警察通訊所」為其次級機關
機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D)為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之機關
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1 條
內政部 (警政署) 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指導、監督直轄市警政、警衛、縣 (市) 警衛之實施
警政署:辦理全國警察行政、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