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記載下列那一事項,不屬於原審法院應命補正者?
(A)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D)上訴理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1), B(293), C(521), D(2697), E(0) #1983383
統計: A(571), B(293), C(521), D(2697), E(0) #1983383
詳解 (共 10 筆)
#3305999
第441條(上訴之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442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06
5
#3389835
第二審 上訴理由採任意提出主義
第三審 上訴理由採強制主義
103
0
#3737903
無庸命補正、亦不得駁回:(民訴§442第3項)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因本法民訴§444-1規定,雖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亦不必定期命補正且不得以當事人未具上訴理由而駁回其上訴。
參考自三民網站
39
0
#5556264
速解:
1.民事第二審採覆審制(事實審),不會強制上訴二審理由再重複一次。
2.三審採事後審制(法律審),法律審上訴理由必然與事實審不同。所以強制附上訴理由。
0
0
#5893418
上訴理由無須命補正,但上訴理由書得命補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