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人非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應或得命具結者?
(A)證人
(B)鑑定人
(C)當事人
(D)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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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33), C(565), D(3026), E(0) #1983392

詳解 (共 6 筆)

#3313995

具結的人只有跟本案有關係的人

1.當事人(證明自己所言為真實之人)

2.證人(與事實上有親自在場見聞之人)

3.鑑定人(具有專業知識技能之人)

訴訟代理人只是於訴訟上代理本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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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104

312條(具結之證人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334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367條之1(當事人之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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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557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中的具結義務

民事

應具結:證人、鑑定人、通譯

得具結: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刑事

應具結:證人、鑑定人、通譯

檢察官、被告、自訴人未有具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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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944
(A)證人(X;應具結)(B)鑑定人(...
(共 4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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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659
直接記:當市政府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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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069
(一)依民事訴訟法§312Ⅰ規定:「審判...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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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06010
未解鎖
代理人只是協助代理處理事務跟案件並沒有直...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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