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人非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應或得命具結者?
(A)證人
(B)鑑定人
(C)當事人
(D)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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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33), C(565), D(3026), E(0) #1983392
統計: A(78), B(333), C(565), D(3026), E(0) #1983392
詳解 (共 6 筆)
#3313995
要具結的人只有跟本案有關係的人
1.當事人(證明自己所言為真實之人)
2.證人(與事實上有親自在場見聞之人)
3.鑑定人(具有專業知識技能之人)
訴訟代理人只是於訴訟上代理本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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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104
第312條(具結之證人)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 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334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67條之1(當事人之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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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557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中的具結義務
民事:
應具結:證人、鑑定人、通譯
得具結: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刑事:
應具結:證人、鑑定人、通譯
檢察官、被告、自訴人未有具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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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659
直接記:當市政府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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