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何種情形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 款?
(A)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
(B)努力節流具有績效者
(C)財源窘困者
(D)具財政且有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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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2), B(71), C(320), D(45), E(0) #142347

詳解 (共 1 筆)

#454698
第 69 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
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
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
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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