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或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對於持有記名股票之股東,應於 20 日前通知之
(B)甲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應於 30 日前公告之
(C)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D)甲公司不論是否經其股東同意,開會通知皆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21), C(38), D(11), E(0) #1014917
統計: A(13), B(21), C(38), D(11), E(0) #1014917
詳解 (共 4 筆)
#4893730
(B)現行法下,已無無記名股票,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
(C)依公司法第170條第二項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
規定。
2
0
#4231270
依據最新修法 公司法172條 第三項、第四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原公司法166條規定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修法後已刪除。 現行修法下已無 無記名股票。
因此選項A、B、D均錯誤
公司法170條 第二項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選項C正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