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分別犯下三起普通竊盜罪,法院針對甲之三罪分別宣告 5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6 月有
期徒刑。有關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得定 4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並得易科罰金
(B)法院得定 8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
(C)若法院合併定 6 月有期徒刑之執行刑,最高得以新臺幣 5 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
(D)法院得定 9 月有期徒刑作為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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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881), C(1031), D(4071), E(0) #2937197
統計: A(532), B(881), C(1031), D(4071), E(0) #2937197
詳解 (共 6 筆)
#5550640
a.至少要6個月以上。
b.得易科罰金。刑法41條第8項。
c.1千、2千或3千,沒有五千。
b.最低刑要6個月,最高刑1年3個月。
b.得易科罰金。刑法41條第8項。
c.1千、2千或3千,沒有五千。
b.最低刑要6個月,最高刑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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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832
第51條
第5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第41條
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8項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甲分別宣告5月4月6月 定期刑期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就是6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5月+4月+6月=15月) 刑期為6月以上至15月(1年3月)以下,甲為數罪併罰且數罪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故均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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