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10 條保障之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內涵?
(A)人民享有經營私人居住生活不受干預之權利
(B)人民享有選擇其居住處所之權利
(C)人民享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D)人民享有尊嚴適足居住環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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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9), B(124), C(664), D(6306), E(0) #1328444

詳解 (共 7 筆)

#1482783
D的意思就是,一位乞丐,說:「政府應給我有尊嚴的生活!應給我房子、冷氣、洗衣機!身為國民,我有權力要求尊嚴的活著,而不是遭受風吹日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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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064

要活的有尊嚴就要多做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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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317
''大法官釋字443號'' 理由書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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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920
尊嚴是自己給的/有能力自給自足的生活;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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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171

類題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人民有入出國境之權利 


釋字第558號【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是法律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符合憲法上開意旨(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九七號解釋)。其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此為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至前開所稱設有戶籍者,非不得推定具有久住之意思。


Q.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遷徙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包括人民有入出國境之權利 

(B)任何人民都有無條件返鄉的權利,法律不得拒斥人民於國境外 

(C)外國人入境的權利得依法加以限制 

(D)役男出境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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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720

D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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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273

A感覺就是在說隱私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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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566
未解鎖
解釋字號釋字第443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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