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縣議會對於縣政府就預算案所提之覆議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於送達 10 日內作成決議
(B)如為休會期間得不予處理
(C)如原決議因逾期未議決而失效,應就縣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
(D)經出席議員四分之三同意維持原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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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30), C(1093), D(135), E(0) #233292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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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9條:

IV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A)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B)

V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D),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V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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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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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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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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