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非『國教法』修正後的時代精神?
(A)校務會議
(B)小班小校
(C)校長遴選
(D)學區制
統計: A(418), B(581), C(218), D(321), E(0) #44162
詳解 (共 3 筆)
小班小校 ---- 教育基本法
內容架構及範圍:
國民教育法之修正草案經部分增減,已由原來22條增為36條,其架構分別為立法之宗旨、學生受教年齡及強迫入學、國民教育年限、學校公辦民營及學區劃分、獎學金設置事宜、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法源依據、教科書選用問題、校長遴選、教學輔導團法制化、教育專業化、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學生申訴及評議制度暨私校招生及教師聘用等。
(一)國民教育之實施,除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外,尚須依教育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對資賦優異教育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法令有牴觸之虞,刪除但書部分;考量國民中學亦有資賦優異學生,比照國民小學之規定,亦得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縮短修業年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利國民教育階段教育實驗之實施,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辦理各種教育實驗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求一致性與公平性,兼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權益,國民小學比照國民中學設置獎、助學金。(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為提供學生生涯試探機會,奠定多元發展基礎,增訂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得選習技藝課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鑑於現行國民教育法中並未授權教育部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之明確規定,為符應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性之精神,實有賦予法源之必要。(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皆為遴選產生,已無原列派任制,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校長遴選係屬遴選小組之權責,校長辦學評鑑結果宜提供遴選小組參考。(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以提高行政及教學之效能;另為顧及偏遠地區學校及規模較小者難以設置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並有效運用其他機關或學校之人事或會計人員,增訂兼任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一)為建置各縣市長期推動新課程輔導機制,增訂有關教學輔導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二)為因應教育專業化之要求,增訂教育局人員及課程督學進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三)為顧及學生申訴之權益,增訂有關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四)為確立家長輔導子女責任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權利,增訂有關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五)配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且國民教育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爰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六)為增進國民中小學彈性運用各項收支,規定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七)配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明定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辦法之機關。(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八)考量實驗幼稚園園長及幼稚園教師之任用,幼稚教育法已有明文規定,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九)各處、室主任酌作文字修正為各一級單位主管。(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二十)有關學生獎懲規定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業足以規範,爰予刪除。(刪除條文第二十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