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是謂:
(A)兼任教師
(B)鐘點教師
(C)代課教師
(D)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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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61), C(269), D(1037), E(0) #1030592
統計: A(47), B(61), C(269), D(1037), E(0) #1030592
詳解 (共 1 筆)
#1270123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
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
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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