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
之?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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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8), B(828), C(133), D(6), E(0) #1600129
統計: A(2528), B(828), C(133), D(6), E(0) #1600129
詳解 (共 6 筆)
#2427224
第三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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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50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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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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