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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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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1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6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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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1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68840 |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1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68840
年份:
106年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11. 本國證券商若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 分者,原則上至少必須滿多少時間以上,才能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二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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