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下列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格選民可以投兩票
(B)直轄市、縣市之選舉區,每區只能選出一名立法委員
(C)得到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才能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
(D)各政黨提出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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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9), B(1303), C(191), D(2489), E(0) #2032669
統計: A(1589), B(1303), C(191), D(2489), E(0) #2032669
詳解 (共 10 筆)
#3480863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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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65
D選項應改為當選而不是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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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220
回 4F
通常直轄市跟縣市中有好幾個選區,
只有小一點的如金門、連江等等,才會因為人數不足而僅有一個選區。
所以選項(B)是指這些小選區,並沒有錯,
而增§4所提之「至少一人」即係旨在保障這些規模較小的縣市,
不至因人數不足導致須跟其他縣市合併選區。
印象中是這樣,如果我說錯了歡迎糾正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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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678
各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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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887
回6F 一票投人一票投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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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392
想請問,在憲增§4I1款:「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但B選項是寫「每區只能選出一名立法委員」。所以這樣B是對的嗎?還是我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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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988
B是指選舉區,像台南有分六個選舉區
就能選出六個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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