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生就讀高職特教班一年級,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他的轉銜輔導與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應盡快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B)從高二下學期起,學校應結合社區資源安排職場實習
(C)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新生開學一個月後召開轉銜會議
(D)學校應於該生報到後兩星期內至特教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
統計: A(50), B(733), C(174), D(2449), E(0) #1199333
詳解 (共 10 筆)
感謝各位前輩分享,將各大重點及答案選項整理如下: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10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B)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A)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6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C)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非特推會開),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D)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C)特推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三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整理自「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轉銜至普通學校之國小、國中;特教學校之國小部、國中部:
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轉銜至普通高中、特教學校高中部、專科以上:
學生原就讀學校應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
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高中)/特殊教育方案會議(專科以上),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高職及特教學校高職部:
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其中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102年07月12日)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內容規定
《各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民國99年07月15日)第6條(升國小、國中)第8條(升高中)所規定的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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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規講的用詞不一樣
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6條
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A)第10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
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
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
|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等轉銜目標。
| 特殊教育法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第 三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