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委員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幾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98中區六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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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6), C(1147), D(1415), E(0) #72908

詳解 (共 4 筆)

#36169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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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97
名  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第 4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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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87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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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124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已在105年廢止!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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