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共有物之管理,不得以全體共有人之多數決行之
(C)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縱契約未另有訂定,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行之
(D)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得僅就自己利益之部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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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3), C(5), D(5), E(0) #3664101
統計: A(122), B(3), C(5), D(5), E(0) #3664101
詳解 (共 3 筆)
#7327815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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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89
民法§819: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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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0:共有物之管理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B:應以全體多數決行之,除有但書。
C: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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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1: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D:須以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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