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B)配偶於其子女出生登記前,以口頭約定子女應從母姓,該法律行為有效
(C)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倘該同意未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不生法律上效力
(D)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如未經登記,不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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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0), C(14), D(6), E(0) #36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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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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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822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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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91拍賣之成立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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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9子女之姓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B:必須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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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6-1子女被收養應徵得父母同意
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C:除非收養已被法院認可才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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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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