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會計師#34788
年份:99年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13 因受有價證券買賣之詐欺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多久?
(A)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5 年者亦同
(B)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5 年者亦同
(C)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10 年者亦同
(D)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 10 年者亦同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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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證交法 第21條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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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