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 體同意,始為有效?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B)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C)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D)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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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188), C(2826), D(994), E(0) #2526117

詳解 (共 10 筆)

#4400858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故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

按民法第 819 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第1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2項)。」

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由上: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

(B)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1項)

(C)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為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0條第2項)

(D)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為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惟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故不需要全體同意。

由上分析,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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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886

依民 819 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A)共有人之一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或(B)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都不用其他共有人同意。

依民 819 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要注意土地法 34-1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故(D)共有人之一將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不用共有人全體同意,(C)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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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993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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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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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746
(A)(B)
民法 第819條1項: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C)

民法 第819條2項:

共有物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 不用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第34-1條: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民法 第819條2項/土地法 第34-1條 比較

《民法 第819條2項》

適用客體:共有物 (共有動產、不動產)

適用行為

1. 有償無償處分

2. 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3. 有償無償變更

4. 有償無償設定

5. 適用所有他項權利設定

同意比例

須共有人全體之同


《土地法 第34-1條》

適用客體: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

適用行為

1. 有償處分 (不含贈與、權利分割、信託)

2. 法律行為

3. 有償變更

4. 有償設定

5. 儘適用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同意比例

僅須人數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同意即可。或應有部分超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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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861
無償—819條第2項全體同意 有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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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259
可是d是說之一,這樣也才1/3不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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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163
D看完諸位解釋我還是不懂,選項寫 共有人之一將A土地 設定有OOXXOOX,沒有明確的指出共有人之一到底有沒有超過3分之2,怎麼就這麼判定不用全體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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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545

回5F

半數應有部分2/3

一人1/3,那只要應有部分2/3即可設定地上權等權

也就兩個人的份,那人數也超過半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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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478

d 是說之一,如果一人1/3的話,這樣要至少1.5/3才有道半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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