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個共有人全
體同意,始為有效?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B)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C)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D)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統計: A(259), B(188), C(2826), D(994), E(0) #2526117
詳解 (共 10 筆)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故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
按民法第 819 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第1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2項)。」
另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由上:
(A)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
(B)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1項)
(C)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 為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0條第2項)
(D)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為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惟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故不需要全體同意。
由上分析,答案為(C)
依民 819 第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A)共有人之一將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或(B)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都不用其他共有人同意。
依民 819 第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要注意土地法 34-1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故(D)共有人之一將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不用共有人全體同意,(C)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
民法 第819條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D) 不用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民法 第819條2項/土地法 第34-1條 比較:
《民法 第819條2項》
適用客體:共有物 (共有動產、不動產)
適用行為:
1. 有償或無償之處分
2. 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3. 有償或無償之變更
4. 有償或無償之設定
5. 適用所有他項權利設定
同意比例:
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第34-1條》
適用客體: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適用行為:
1. 有償之處分 (不含贈與、權利分割、信託)
2. 法律行為
3. 有償之變更
4. 有償之設定
5. 儘適用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同意比例:
僅須人數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同意即可。或應有部分超過2/3。
回5F
半數 或 應有部分2/3
一人1/3,那只要應有部分2/3即可設定地上權等權
也就兩個人的份,那人數也超過半數了
d 是說之一,如果一人1/3的話,這樣要至少1.5/3才有道半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