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B)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C)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
(D)經兩造同意者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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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2), B(113), C(77), D(164), E(0) #1856643
統計: A(3112), B(113), C(77), D(164), E(0) #1856643
詳解 (共 8 筆)
#4194626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
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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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419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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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902
速解:小額程序原則全部請求。一次到位,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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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627
此題應修正為超級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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