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 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多少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 訂定之?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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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482), C(3724), D(112), E(0) #1353937

詳解 (共 6 筆)

#2198750

教師法 第13條

初聘1年 + 第一次續聘1年 + 第二次續聘2年 + 第三次續聘2年 ( 續聘3次總共6年 )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有機會 = 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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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032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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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908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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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896
教師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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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486
https://law.moj.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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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536
【教師法】第 10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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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6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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