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以下何者與《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不符?
(A)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 伸至一歲
(B)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C)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 場所實施
(D)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 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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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8), B(219), C(185), D(354), E(0) #28889

詳解 (共 10 筆)

#60510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23 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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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62
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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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717
以改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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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00
為了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目前從三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因應幼托整合,修法將早期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兩歲開始,進一步擴大特殊教育範圍。

全文網址: 高中以下特教學校 須配助理員 - 新聞追追追 - 文教要聞 - udn文教職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34722#ixzz2QURKUU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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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330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12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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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492
已經改為以2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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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38
但是 101起 這個條例 改為 向下延伸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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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30

兩歲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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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822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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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601
原本題目:13. 以下何者與《特殊教育法...
(共 5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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