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原處分機關基於下列何種事由廢止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時,應給予合理之信賴利益補償?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C)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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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319), C(72), D(37), E(0) #1329268
統計: A(73), B(3319), C(72), D(37), E(0) #1329268
詳解 (共 1 筆)
#1412597
行政程序法§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律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對公益將有為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上述規定中,第1款至第3款因相對人得以預見或有可歸責而無需考慮信賴保護之問題;第4款及第5款則需考量受益人民之信賴利益(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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