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針對行政檢查,不論現場勘驗、勘察、檢查等事項,下列何者並非屬於上述之相關程序?
(A)身分確認
(B)人員之管束
(C)場所之進入
(D)詢問在場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 B(3908), C(181), D(841), E(0) #1329276

詳解 (共 5 筆)

#1402800
第三十七條 (對於人之管束之限制)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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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418

第一章第六節大概這條比較接近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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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830
第六章是行政指導,該說是第一章第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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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111
也可以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六章-調查事實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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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877
人員之管束 是即時強制跟行政調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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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1467
未解鎖
醉狂殺暴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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