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之敘述何者有誤?
(A)委員之人數依學校大小而定,最多不超過二十人
(B)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通常由校長兼任之
(C)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D)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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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0), B(171), C(140), D(258), E(0) #941149
統計: A(1740), B(171), C(140), D(258), E(0) #941149
詳解 (共 4 筆)
#115968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A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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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086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A),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B),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D)。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C),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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