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公務員退休金之性質為何?
(A)為政府對公務員之恩給
(B)為公務員在職時之薪資延付
(C)為國家履行對退休公務員生活照顧義務之給付
(D)為社會保險性質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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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617), C(3617), D(554), E(0) #3092318
統計: A(131), B(617), C(3617), D(554), E(0) #3092318
詳解 (共 6 筆)
#5789833
J782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含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所稱退休金之權利,係指公職人員因服公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為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求權。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含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605號解釋參照)。所稱退休金之權利,係指公職人員因服公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為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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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360
釋字782號
所稱退休金之權利,係指公職人員因服公職取得國家為履行對其退休後生活照顧義務而為之給與,為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求權
退撫制度之沿革
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之「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
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生活照顧義務
公務員享有薪給請求權(Anspruch auf Besoldung),而該薪給解釋上屬於公勤務提供者之生活照顧義務(Fürsorgepfli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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