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菸害防制法關於菸品業者應標示尼古丁含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商品標示受言論自由保障,立法者不得立法限制,牴觸憲法
(B)尼古丁含量標示義務係為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利益,未逾越必要程度,未牴觸憲法
(C)菸品標示尼古丁之義務,未限制菸品業者之財產權,故未牴觸憲法
(D)商品標示義務限制菸品業者財產權,逾越社會義務之忍受範圍,牴觸憲法
統計: A(90), B(6471), C(438), D(140), E(0) #1868911
詳解 (共 10 筆)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含量」合乎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言論自由→合憲
適合性原則:此項標示義務,有助於消費者對菸品正確了解。且告知菸品中特定成分含量之多寡,亦能使消費者意識並警覺吸菸行為可能造成之危害,促其審慎判斷,作為是否購買之參考,明顯有助於維護國民健康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相較課予菸品業者標示義務,責由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固屬較小侵害手段,但於目的之達成,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衡平性原則:衡諸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課予菸品業者標示義務,並非強制菸品業者提供個人資料或表達支持特定思想之主張,亦非要求其提供營業秘密,而僅係要求其提供能輕易獲得之商品成分客觀資訊,尚非過當。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含量」未侵害人民財產權→合憲
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並可提供商品內容之必要訊息,符合從事商業之誠實信用原則與透明性原則,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ForExplanationDetail/5/5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577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補充樓上的相關考題~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何者違憲?
(A)藥商刊播廣告時,應事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B)化妝品廠商刊播廣告時,應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C)菸品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包裝上
(D)對於傳布以兒童少年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科處刑罰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109 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鐵路人員特考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別、各類科:法學知識#87070
答案: (B)
回樓上:
D其實和C敘述同樣的事情:
C:其實有限制財產權。
D:雖限制財產權,但此舉關乎國民健康,並不涉及違憲。
請問D是錯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