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特殊教育法所稱智力障礙,是指在個別智力測驗結果至少未達平均數多少個標準差?
(A)負2
(B)負2.5
(C)負3.5
(D)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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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0), B(69), C(0), D(19), E(0) #427787
統計: A(3170), B(69), C(0), D(19), E(0) #427787
詳解 (共 2 筆)
#858184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 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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