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哪一項教育措施較屬於「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理念的策略?
(A)常態編班
(B)教育優先區
(C)全面免學費
(D)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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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2472), C(121), D(81), E(0) #556942

詳解 (共 5 筆)

#1218621

1967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教育均等】一詞的界定,因為引進了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教育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接受共同教育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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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一詞,指學生具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入學之後,在接受教育過程中,也能得到公平及適性教育,使學生個人潛能得以有效發展。

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所以受到重視,始自於19世紀民主思潮的激盪,有人開始鼓吹接受教育是人權的一部份,它不再是少數貴族階級的奢侈品;這種理念影響到各國義務教育制的建立,讓一般民眾都有機會接受免費的公共教育。 

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國民權(civil rights)運動興起,紛紛要求廢除種族隔離教育(siguegated education),應該採取融合教育(integrated education),讓黑人和白人同樣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這股潮流的發展,也逐漸影響到各國對於弱勢族群教育的重視。
因此,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實踐,可謂不遺餘力,例如:普及學前幼兒教育機會、增加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機會實施教育選擇權縮短城鄉教育差距等,俾使文化不力或弱勢族群學生,也能夠得到同樣質與量的教育機會。

 

※我國憲法第159條明文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近幾年來我國政府為了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舉列如下:

1.積極推推動教育優先區工作,縮短城鄉教育差距

2.提供多元學習環境,使學生潛能得到適性發展

3.強化特殊教育,貫徹零拒絕教育理念

4.加強原住民人才培育,提昇原住民教育品質

5.提供補救教學機會,帶好每一位學生

6.貫徹國中常態編班,促進教學正常化

7.擴充幼兒教育,提高幼兒人園率等各方面

 

總而言之,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性,消極而言,在於避免學生就學過程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積極而言,在於讓學生入學後的受教過程,享有同等教育機會,以開展其潛能因此,促進教育機會均等,提昇教育品質,也將成為各國的重要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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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優先區(EPA) 【含意】被政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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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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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差別待遇、積極性差別待遇). 正向差別待遇或積極性差別待遇是指對於支持或反對某人而作的區別性考量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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