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哪一項教育措施較屬於「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理念的策略?
(A)常態編班
(B)教育優先區
(C)全面免學費
(D)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統計: A(275), B(12472), C(121), D(81), E(0) #556942
詳解 (共 5 筆)
1967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教育均等】一詞的界定,因為引進了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教育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及接受共同教育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一詞,指學生具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入學之後,在接受教育過程中,也能得到公平及適性教育,使學生個人潛能得以有效發展。
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之所以受到重視,始自於19世紀民主思潮的激盪,有人開始鼓吹接受教育是人權的一部份,它不再是少數貴族階級的奢侈品;這種理念影響到各國義務教育制的建立,讓一般民眾都有機會接受免費的公共教育。
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國民權(civil rights)運動興起,紛紛要求廢除種族隔離教育(siguegated education),應該採取融合教育(integrated education),讓黑人和白人同樣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這股潮流的發展,也逐漸影響到各國對於弱勢族群教育的重視。
因此,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實踐,可謂不遺餘力,例如:普及學前幼兒教育機會、增加特殊教育學生就學機會、實施教育選擇權、縮短城鄉教育差距等,俾使文化不力或弱勢族群學生,也能夠得到同樣質與量的教育機會。
※我國憲法第159條明文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近幾年來我國政府為了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舉列如下:
1.積極推推動教育優先區工作,縮短城鄉教育差距
2.提供多元學習環境,使學生潛能得到適性發展
3.強化特殊教育,貫徹零拒絕教育理念
4.加強原住民人才培育,提昇原住民教育品質
5.提供補救教學機會,帶好每一位學生
6.貫徹國中常態編班,促進教學正常化
7.擴充幼兒教育,提高幼兒人園率等各方面
總而言之,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性,消極而言,在於避免學生就學過程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積極而言,在於讓學生入學後的受教過程,享有同等教育機會,以開展其潛能。因此,促進教育機會均等,提昇教育品質,也將成為各國的重要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