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A)直轄市市長
(B)臺灣大學校長
(C)財政部司長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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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851), C(249), D(4799), E(0) #1569159
統計: A(155), B(851), C(249), D(4799), E(0) #1569159
詳解 (共 10 筆)
#218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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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的對象為何?(司法院)
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對象,自然指的是公務員,但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員的範圍均有寬窄不同的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
一、政務人員。
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六、民選地方首長。
七、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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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31
簡單計法
公服法公務員:文官、武官、領有俸給公務員。考點:不適用3種人,民意代表、未兼行政公立教師、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業員工
※補充:公懲法適用對象:並無明訂,原則以公服法公務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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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331
回樓上12F,立法委員、民意代表皆不是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
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軍職人員:指適(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人員。
二、公務人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人員。
三、教育人員:指適(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
四、其他公職人員:指適用民選首長退職法令之人員。
五、公營事業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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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988
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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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44
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準用政務人員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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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769
只是很單純的認為ABC都是行政部門的人
只有D是立法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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