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情節重大者,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一半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委員通過
(B)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之過半數委員通過
(C)出席人數不拘,為應出席之過半數委員通過
(D)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然後報請上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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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371), C(15), D(317), E(0) #196747

詳解 (共 3 筆)

#255823

教師法第十一條: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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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8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法條已經改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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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701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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