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規定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學校性別相關業務。以下何者非屬
「學校層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法定的工作?
(A)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B) 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C)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D)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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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4), B(159), C(539), D(948), E(0) #2702047
統計: A(2264), B(159), C(539), D(948), E(0) #2702047
詳解 (共 6 筆)
#6424896
C 依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由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處理
個人口訣
法資督課 培諮教其
B A D
法律 資源 督導 課程 培訓 諮詢 家庭社會教育 其他
法條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法條來源: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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