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處分?
(A)免除職務
(B)撤職
(C)停職
(D)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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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197), C(3262), D(325), E(0) #1718181
統計: A(333), B(197), C(3262), D(325), E(0) #1718181
詳解 (共 7 筆)
#2531498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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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675
公務員懲戒法4條
(一)職務當然停止情形:
1依刑事程序被通緝、羈押
2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
3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懲戒法5條1項
(二)公懲會合議庭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5條2項
(三)主管機管認為送公懲會合議庭有免除職務、撤職、休職等之可能,依職權先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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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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