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得以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
(A)執行法律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B)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
(C)非屬重大之給付行政事項
(D)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
統計: A(618), B(156), C(139), D(2583), E(0) #2796643
詳解 (共 10 筆)
17 下列何者不得以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
概括授權是指有關法規命令有無逾越母法之判準,可見諸釋字第五O六號解釋理由書謂:「關於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除以法律規定外,法律亦得以具體明確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則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以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釋字394號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可資參照。準此,凡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關之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規範,方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故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此觀本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甚為明顯。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筆記)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知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相對法律保留:可由法律明文規定,也得授權以命令定之,但不包括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的自由權利限制。相對法律保留指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事項。劃分為如下:
(1)有具體明確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且可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
(2)整體關聯意義之判斷。如:對人民課以金錢上的負擔,雖無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仍應從法律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意義之判斷。 非法律保留: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A)、非重大給付行政屬之(C)。如:行政命令規範。
有關非屬法律保留事項,得以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為之
(A)執行法律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X)~非法律保留
(B)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X)~非法律保留
(C)非屬重大之給付行政事項(X)~非法律保留
(D)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要法律保留
釋字635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ㄜ...回樓上 蔡大芳 :
【概括授權】指的是【法律】對【法規命令】的授權密度而言,
和憲法§22的【概括基本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喔...
【概括基本權】=【非列舉基本權】=【剩餘基本權】
=======================
再補充得更明確點好了 =w=a
----------
【憲法§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憲法§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除外規定,即得限制之
-----------
【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保留】
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443號解釋 ),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
一、憲法保留 : 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 8 條有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二、絕對法律保留: 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件、法定程序 (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三、相對法律保留: 如果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
四、毋須法律保留: 對於執行法律時,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只需要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規範就可以了。
※ 資料來源: 【法律百科 - 層級化保留 by 王琮儀、吳庭瑜】
-----------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 -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理由書節錄】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 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 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 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為必要之規範 ,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 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乃屬當然。
-----------
【大法官釋字第394號解釋 - 營造業管理規則及內政部函釋所定裁罰性處分規定違憲?】
【理由書節錄】
…… 凡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關之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規範,方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
…… 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 ;……
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 ,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 ,此觀本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甚為明顯。……
租稅法定主義
(A) 執行法律所必要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行政規則
(B) 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行政規則
(C) 非屬重大之給付行政事項→行政規則
(D) 租稅的構成要件事實→絕對法律保留
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透過體系解釋方可得知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法規命令另以行政命令補充之)
特定授權之法規命令→由單一條款中即可得知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僅存在法規命令,無須另以行政命令補充之)
租稅涉及人民重大的財產權,依據「租稅法律主義」,關於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稅率、構成要件等,必須由法律定之。
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不得以概括授權
屬重大之給付行政事項=>不得以概括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