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對於違法而無責(故意過失)之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致人民發生財產上損失者,可透過下列何 種法理或制度請求?
(A)準徵收補償
(B)國家賠償
(C)公用徵收
(D)具徵收效力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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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30), C(4), D(5), E(0) #2574309

詳解 (共 2 筆)

#5231800
釋字400號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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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440 號解 釋亦開宗明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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