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中小學特殊班的教學及輔導至少每隔幾年要評鑑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北縣94國小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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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9), C(56), D(9), E(0) #84244
統計: A(25), B(89), C(56), D(9), E(0) #84244
詳解 (共 10 筆)
#136016
98年特殊教育法47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27&FLNO=47
將原施行細則21條提升到母法層級,由2年評鑑一次改為3年一次
因為新的子法(特殊教育施行細則)仍處於草案階段
所以目前新的特殊教育法與舊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所抵觸時
以母法(特殊教育法)為主,答案百分之百為三年!!
再者
根據6F馬自達大大的佐證資料
新的特殊教育施行細則已不會再提出幾年評鑑一次(已提升到母法層級)
資料上的說明:
●另定「高級中等以下特教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新增子法)
●另定「中央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新增子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已提昇至母法規範。
這樣不知夠不夠說服 想法?認為?『改』?改什麼?
請先了解『佐證資料』的馬自達大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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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92
『漂亮』『回答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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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4
第二十一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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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8
98年新法第47條改成至少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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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31
『還是送審中,有無三讀通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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