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哪一項不屬於現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的任務?
(A)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教育安置之年度工作計畫
(B)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重新安置事項
(C)審議專業團隊與特殊教育諮詢會應遴聘之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D)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統計: A(73), B(22), C(555), D(60), E(0) #1636750
詳解 (共 4 筆)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B)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 關事項。(A)
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D)
第4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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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接續「特殊教育法」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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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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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審議專業團隊與特殊教育諮詢會應遴聘之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各級主管機關
請問 (c)審議專業團隊與特殊教育諮詢會應遴聘之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是哪個單位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