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 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一定事項,何者為非?
(A)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B)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C)公告起訖日期
(D)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程序、費用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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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 C(13), D(88), E(0) #2084246

詳解 (共 2 筆)

#4335227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
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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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73 條前條公告,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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