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該當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A)供公眾使用之橋樑耐震度符合規定,因不可預期之強烈地震致橋墩斷裂
(B)正常驗收之腳踏車引道因重型機車為緊急避難而行駛於上,致路面產生裂縫
(C)道路使用一段時間後產生坑洞,道路主管機關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警告標示
(D)供公眾通行道路上之人孔蓋,因突發之強降雨壓力不平均而彈開掉落
統計: A(139), B(212), C(9707), D(190), E(0) #1832614
詳解 (共 9 筆)
公共設施設置國賠之規定依據,在國賠法、國賠法施行細則均有提到,賠償限制在有欠缺的狀況。
依照題目來看,只有(C)選項 "未能及時修補,有未設警告標示" 符合國賠法管理有欠缺的條件。
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1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不問國家對此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也就是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國賠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
根據法條的精神,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是指設施本身存在的設計、維護或管理問題,而不是因不可預期的自然災害或他人行為導致的問題。接下來我將逐一討論各選項:
(A) 供公眾使用之橋樑耐震度符合規定,因不可預期之強烈地震致橋墩斷裂。
這個選項的問題是由不可預期的強烈地震導致的,而且橋樑的耐震度已經符合規定,所以這不應該被認為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評價:X。
(B) 正常驗收之腳踏車引道因重型機車為緊急避難而行駛於上,致路面產生裂縫。
這個問題是由他人的行為(重型機車駕駛者的緊急避難)導致的,並非公共設施本身的設置或管理問題。評價:X。
(C) 道路使用一段時間後產生坑洞,道路主管機關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警告標示。
這是一個道路維護的問題。道路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產生坑洞是可以預期的,但道路主管機關未能及時進行修補,又未設立警告標示,這可以認定為公共設施的管理有欠缺。評價:O。
(D) 供公眾通行道路上之人孔蓋,因突發之強降雨壓力不平均而彈開掉落。
這個問題是由突發的強降雨導致的,而這種情況並不常見,難以預防,所以不應該被認為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評價: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