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物之設定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
(C)人民欲對公物為特別使用,應申請許可
(D)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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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313), C(204), D(5418), E(0) #1832616

詳解 (共 7 筆)

#2911238

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

公共用物作通常使用時,任何人皆可利用,且並不發生持久性之狀態,例如在道路上駕車、在廣場行走、穿越陸橋等均屬事實狀態,而未產生持續之法律關係。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十一版,p.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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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347
1.一般使用:
合於公物設定目的的使用。

2.特別使用:
超乎設定目的的使用,利用道路作為婚喪喜慶的場地。

3.特許使用:
指公物的使用須經公物主的同意,僅限特定人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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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247

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如天橋或地下道,想一想,使用前,需要申請嗎?答案自然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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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81
1.公共使用分為一般使用及特別使用。2....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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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309

這樣說好了,馬路是公物,你走在馬路上,需要跟政府申請才能光明正大地走嗎?不用嘛!所以公物的一般使用是不需要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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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550

公共用物分為 : 一般使用(無需申請許可)、特殊使用(需要申請許可)、鄰近居民之例外使用(無需要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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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761
EX.
去福隆海水浴場
玩沙-不用申請
舉辦沙雕藝術季-事先申請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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