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預算涵蓋的範圍以一個機關為限
(B)是由1949 年美國胡佛委員會正式向國會提出的預算改革構想
(C)分析一年乃至數年其政策計畫的總成本
(D)「設計計畫預算制度」關心的是效率的目標,而「績效預算」關心的是效能
統計: A(151), B(569), C(4938), D(664), E(0) #434754
詳解 (共 10 筆)
何謂「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即將整個政府工作之業務作整體之分析與計畫,再依此計畫來制定預算;所以它是以政府之「主要政事」為預算分配之項目,不是以機關為單位。本制度亦稱「企劃預算制度」,乃是將:將目標的設計(Planning)計畫的擬訂(Programming),與預算的籌編(Budgeting)三者相結合而成的一種預算制度。本制度是以「設計」為中心,以分析為手段,而以提高行政效率為目的,它與控制為中心的傳統預算制度、以管理為中心的績效預算制度不相同。
(二)特色:
1.多年度之設計。
2.繼續不斷之檢討。
3.彈性的適應能力。
4.重視產出(結果)。
5.考慮各種不同之途徑。
(三)編製過程:
1.目標設計(Planning):
是指將機關的「長期目標」予以明確的設定,並擬訂達成該目標的各種可行方案,然後個別予以評價與選擇。
2.計畫擬定(Programming):就第一階段所擬訂的方案,確定一推算的期間(通常為五年),預估可能產生的成果與所需成本,作時間上的妥善分配。
3.預算編列(Budgeting):計畫的策訂及細目計畫的作成兩階段所決定的結果,籌措採行計劃所需的年度經費,予以編制預算。
(四)設計計畫預算與績效預算之差異:
1.計畫期程不同:前者包含數個年度(一般為五年);後者以一年為期。
2.預算流程不同:前者是「由上而下」;後者是「由下而上」。
3.作業技術與範圍不同:前者以「設計」為中心,以「整個國家(跨機關)」為對象;後者以「管理」為中心,以「一個機關(單一機關)」為對象。
4.關注焦點不同:前者為「效能」,強調政策目的與結果;後者為「效率」,強調政策實施過程的花費。
(五)優點:
1.將目標設計、計畫擬訂、及預算籌編等三種作業程序結合,建立一貫作業觀念,使預算更臻完善,提昇政府機關營運效率。
2.對長期經建計畫,提供了有效的技術,使政府得以選擇計畫的優先次序。
3.將預算作業與管理功能結合,增進行政效率,使預算分配產生更大效益。
4.對預算所列的計畫經常檢討,不限於一年一度的考慮;具彈性反應能力,計畫可依財務狀況的變動或需要的改變而調整。
(六)實施上之困難:(限制)
1.任務或績效的標準,所涉及數量化的問題不易解決。
2.當一個機構同時從事數種不同計畫時,因該機構目標並非單一,目標間的評估即難予進行。
3.預算書成立後,決策者常難分析各計畫間的相互依存性。
4.一旦選擇績效標準後,成本與效益評估問題,再者若有不同單位欲完成共同目標時,本位主義的作風,亦難使設計計劃預算達成理想。
5.本制度太側重管理科學及經濟分析等數量分析技術,然而政府的支出有極大部分,含有社會、政治、乃至心理因素,而此類因素是無法估計的,且純經濟效益的考量,難滿足人民的需求。由於太過依賴專門知識與技術,使基層機關及一般公務員難於接受。
B設:蘭德公司 (最早源於杜邦公司);績:胡佛委員會 C設:包含數個年度(一般為五年);績:以一年為期 D設:「效能」,強調政策目的與結果;績:為「效率」,強調政策實施過程的花費。
(一)「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的「原始發明人」是 → 諾維克 ( Novick ) 【而諾維克 ( Novick ) 也有「成本分析之父」及「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父」的「美稱」】。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強調的是「不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 源於「1915 年」→「杜邦公司」( Dupont Co. ) 引進的「計畫預算觀念」 ( 但當時「不受重視 )」。
(三)「1949 年 ~ 1960 年」→「蘭德公司」( Rand Co. ) 發展為「PPBS」。
(四)「1961 年」→「國防部長」麥納瑪拉 ( McNamara ) 「首次推行」於「國防部」(「實行成功 」)。
(五)「1965 年」→ 「美國總統」詹森 ( Johnson ) 採行「PPBS」( 要求 ( 指示 ) 聯邦政府「21 個行政部門」推行此項「新技術 ( 新制度 )」。
※「美國」於「1966 年」在聯邦政府「全面實施」→「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六)「明瞭」一國「經濟」的「現狀」與「潛能」,利用一切「分析工具」→「評估」各種「公共計畫」的「成本」與「效益」,以「協助政府」擬訂出「最佳決策」,以利「國家資源」的「合理分派使用」,即是「設計計劃預算制度」的「精髓」【意即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是指「集中」在如何「選擇替代案」(Alternatives)以達成「政府機關」的「計畫目標」;藉由「各種有力」的「分析工具」,例如,「系統分析」(Systems Analysis)、「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和「成本效能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等,「保證資金」的「配置」能達到「最大」的「理性」與「效率」】。
(七)「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強調以「設計」為「中心」;以「分析」為「手段」。
(八)「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目的」→「提高行政效率」。
(九)「5年」為期 → 「預算流向」的「編列」:「由上而下」方式進行。
※「績效預算制度」( PBS ) 注重「個別機關」之「年度計畫」;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PPBS ) 則是加入「中長期」和「跨機關」之「宏觀視野」。
※「允許」將「預算期間」→「延續數個年度」,但仍「分年實施」。
(十)「設計計畫預算制度」是指將「政府」的「多年度施政計畫」及「不同計畫方案」的「理性分析」加以「整合」( 意即 :「PPBS」將「預算」置於「長程計畫」之「目標體系」內,而就「國家整體需要」予以「策劃」,故「PPBS」著重「各項目標計劃」間「資源分配」之「競爭性」,常使「各項資源」因「配合計劃」而有所「更張」。)
(十一)「資源分配」:將「預算」置於「長程」計畫體系內。
(十二)「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範圍:「跨機關」方式編制。
(十三)「設計計畫預算制度」焦點:「政策結果」。
(十四)「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之「三大步驟」( 三大「編製階段」) :
1.「目標」的「設計」=「設計」的「策定」=「政策目標」之「規劃」( Planning );
2.「計畫」的「擬訂」=「計畫」的「作成」=「釐訂」其「細目計畫」( Programming );
3.「預算」的「籌編」=「預算」的「編列」( Budgeting )。
(十五)「設計計畫預算制度」亦採「系統分析」而採「四個階段」,即 :
1.「問題明確化」;
2.「調查」;
3.「分析」;
4.「解釋」與「評價」。
※「1971年」的「設計計畫預算制度」自「美國聯邦政府預算」中「消失」,其「最主要」是因為 → 此致太重視「管理科學」及「經濟分析」等的「數量分析技術」。
B選項錯誤之處在於「績效預算」。
C選項錯誤之處在於「設計計畫預算制度強調效能,績效預算強調效率」。
(A)預算涵蓋的範圍以整個政府工作之業務整體之分析與計畫,非以機關為單位
(B)
源於1915年→杜邦公司Dupont Co.引進的計畫預算觀念(但當時不受重視)
1949年~1960年蘭德公司Rand Co.發展為PPBS
1961年國防部長麥納瑪拉McNamara首次推行於國防部(實行成功)。
1965年美國總統詹森Johnson採行PPBS(要求聯邦政府21個行政部門推行此項新技術/新制度)。
※美國於1966年在聯邦政府全面實施設計計畫預算制度。
(C)分析一年乃至數年其政策計畫的總成本
(D)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關心的是目標達成與效能,
績效預算關心的是與效率
(A)預算涵蓋的範圍以一個機關為限
(B)是由1949 年美國胡佛委員會正式向國會提出的預算改革構想
(C)分析一年乃至數年其政策計畫的總成本
(D)「設計計畫預算制度」關心的是效率的目標,而「績效預算」關心的是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