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會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下列何者為非?
(A)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 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B)從事或參與由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 關之活動或集會。
(C)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 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D)工會自訂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詳解 (共 1 筆)

#7042610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工會法第三十...
(共 7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