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會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下列何者為非 ?
(A) 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
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B) 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
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C) 工會自訂事項。
(D) 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
或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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